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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车辆的归属

 

报废车辆理应按照正常渠道向交警部门履行报废登记手续、完成报废程序,然而,一名车主却私下擅自将报废车辆交换转让给他人。不承想,买卖过后,购车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撞亡。昨日,记者从如皋警方、如皋法院了解到,事故发生后,私下交易报废车辆的成某被判与肇事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22万多元。

 
   据了解,家住如皋的男子成某,名下有一辆即将报废的摩托车,按理,成某应该向交警部门申报并进行报废处理。成某觉得摩托车还有一定利用价值,于是,与邻居周某一番商量后,提出用摩托车交换周某的一辆电动车。周某并不清楚成某的摩托车快到报废期限,于是欣然同意双方进行交换。没想到,达成交换转让交易后,周某在驾驶已到了报废期的摩托车出行,不慎将行人张某撞倒,张某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。如皋法院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后,认定成某明知摩托车即将报废、却没有向交警部门履行报废车辆登记手续,仍将应予报废处理的摩托车通过交换方式转让给他人,作为原车主,成某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、连带赔偿法律责任,据此,判决周、成二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2万多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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